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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6-18点击次数:1832次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规范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根据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因私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及江西中医药大学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纳入医院人事管理的职工,因私出国(境)均需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医、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参加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邀请的出国(境)培训、考察(费用由对方负担)等活动。
第五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入学通知书、亲属邀请函、申请人与亲属的关系证明材料、亲属身份信息证明材料、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签证(注)和出国(境)手续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不得擅自更改出国(境)路线。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八条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人力资源部报送以下材料:《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及《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第九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报医院保卫科、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审核,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二)副护士长及以上中层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填写《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临床科室主任另需医务部同意、护士长另需护理部同意),报医院保卫科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外事工作分管院领导、院长、党委书记同意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其他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填写《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医生另需医务部同意、护士另需护理部同意),报医院保卫科、纪委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外事工作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公安部门的登记备案重点岗位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必须于出行前至人力资源部进行行前教育,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审批表》和《承诺书》,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做好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批,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事后报告制度。因私出国(境)归国后10天内,需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私出国(境)回国报告表》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 所有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对外交往中,要谨守纪律,切实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时刻牢记祖国利益高于一切。
第十五条 不得利用“申根签证”和互免签证的便利,随意增加访问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变更出国(境)路线和延长在外停留的时间。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遇到重大或不确定问题应及时向医院外事主管部门及我驻当地使领馆请示报告。不得随意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如遇记者一般问话,可简单予以答复,如系采访,应请示单位或驻外使领馆后再作答复,不得擅自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 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各种形式的色情表演,不得参加低级趣味的娱乐活动。不看、不买、不带内容不健康的书籍、刊物和音像制品。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来源的资金参与赌博,严禁进行网络赌博。
第十八条 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可疑信函和物品。不接不信、不传、不购买、不携带入境反华书籍、刊物、报纸、音像制品等。不在反华组织活动现场停留、围观,不与反华媒体接触遇反华势力挑拨离间、煽动策反时,应保持冷静,妥善应对,并及时向单位或我驻外使领馆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九条 如遇“法轮功”邪教、“台独”等人员近身滋扰递诉状等,要沉着冷静,态度坚决,做到六不:不理睬、不答复不参与、不接受、不传播、不上钩。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费用自理规定。因私出国(境)所需用必须自理,不准接受任何企业、个人的资助,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在国(境)外绝不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强化责任意识。医院各相关部门或个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违规本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相关部门需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出国(境)审核审批、备案登记工作。本着对组织忠诚老实的态度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落实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的职工,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未明确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
3.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私出国(境)回国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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